关于印发《蓟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蓟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工作。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一)乡管村用原则。乡镇根据本辖区行政村实际情况,使用和管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二)量入为出、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专款专用原则。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及变相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三)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原则。乡镇、村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一切铺张浪费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列入村级财政审计和民主理财内容。 第五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范围: (一)定编村干部工资及编外村干部人员误工补助。按照乡镇政府核定的干部人数及工资、补助标准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村干部工资及误工补助。 (二)村级办公费、报刊费开支。按乡镇核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包干到村。 (三)外出培训考察费。用于县、乡统一组织的外出培训、考察等支出。 (四)小型公益事业支出。包括道路维修,路灯、变压器、水井、水泵的维护,献血补助,垃圾处理费。禁止报销手机通讯费、招待费等非公益性开支。 第六条 各乡镇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年度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分配方案,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季度拨付,每季度初县财政按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数,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比例下拨到各乡镇,乡镇财政机构设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专户,明确专人统一负责核算各行政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收、支、余情况,并按支出范围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八条 会计科目设置总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收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支出”、“结余”等科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支出”按村分别设立“村干部报酬”、 “办公费”、“报刊费”、“外出培训考察费”、“小型公益事业支出”等明细科目。 第九条 村会计按季度及时统计本村符合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开支范围的票据,所用票据必须合法、规范,由经手人、村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乡镇政府批准,到乡镇财政机构报账。 第十条 乡镇政府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收支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确定各村干部定编人数,统一标准核定干部工资、误工补助及报刊费包干数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拨入、分配、支出等情况每半年向乡镇人大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建立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3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收支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机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乡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每年对本乡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联审互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各乡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合法,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对挤占、截留、挪用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乡镇,要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在追回被违规使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之前,停拨其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严重违纪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