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老龄委关于《蓟县 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老龄委拟定的《蓟县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蓟县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本县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户籍簿或身份证申领《老年人优待证》。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发并进行管理。 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费参观游览县内由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 (二)半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医,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凭《老年人优待证》到公办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划价、交费、检查、化验、配药、取药。 (四)司法机关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公证。 (五)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商业、生活服务业,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五条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县内由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三)免费咨询律师和代书。 (四)半费观看日场电影。 (五)免收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城镇卫生保洁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 (六)免费乘坐城内公共汽车。 (七)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六条 外地来蓟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户口所在地医疗机构每年可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第八条 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营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提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上门服务,对特殊病历老年患者,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设立标示牌,明示服务内容,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一条 增大财政支持力度,建设老年示范性大学,不断改善设施,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县、乡镇(街)和村(社区)三位一体的老年教育体系,努力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第十二条 倡导和支持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鼓励青年、学生、志愿者定期上门为孤寡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提供生活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优待办法,并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提倡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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