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鼓楼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鼓楼广场管理,维护鼓楼广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鼓楼广场东起广场东牌楼,西至武定街西牌楼,南起广场南牌楼,北至府前街。 第三条 蓟县人民政府建立鼓楼广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鼓楼广场的管理工作。县房管局、县公安分局、县工商分局、县市容委、县文化局等部门派专人进驻。 鼓楼广场的物业管理由县房管局负责。 第四条 县房管局、县公安分局、县工商分局、县市容委、县文化局等进驻部门应主动服务、文明执法,按各自职责做好鼓楼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遵守鼓楼广场管理组织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要求: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和商户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花草树木和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二)看相、算命;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乱贴、乱画、乱放、乱挂、乱涂、乱刻; (六)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禽; (七)摆摊设点、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八)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九)损坏喷泉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艺术品、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十)杂耍、卖艺; (十一)广场护栏内行驶或停放车辆; (十二)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十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 (十四)吊挂、晾晒物品; (十五)随地躺卧、露宿、蹲墙根; (十六)喷泉池中玩耍、投掷物品。 第七条 广场内各商户、业主单位及个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结构和门窗,加门窗防护设施; (二)拆、改配套设备设施; (三)在门窗上张贴广告和悬挂商品; (四)擅自搞开业庆典、店外销售活动。 第八条 广场内各门市的招牌、广告要统一设置。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车辆要严格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停车。 向广场内运送商品的车辆,在每日22:00 之后和次日6:00之前出入广场,载重不得超过10吨。 出租车、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运输车不得在广场内行驶、停放。 第十条 广场内实行袋装垃圾管理,所有垃圾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放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房管、公安、工商、市容、文化等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广场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