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民政局等三部门蓟县农村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 (一)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中不含以下四种人员: (一)纳入农村低保管理的农非混合户中的非农业人员; (二)纳入农村低保管理的精简退职人员及震残人员; (三)未经允许不在定点医院治疗的人员; (四)因交通、公伤、医疗事故等原因患病人员和美容整形、镶牙及其它人为或非正常原因致病的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形式和标准是: (一)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乡镇,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对因患规定病种疾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申请对超过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三)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乡镇,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和特殊病门诊就医费用,个人难以负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封顶数额)。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采取以个人为计算单位,按以下规定比例对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1.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30%救助; 2. 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50%救助; 3.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40%救助; 4.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20000以上的,与前三段相加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 参加合作医疗的上述人员,按上述各段救助比例减半。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未参加合作医疗的上述人员,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对农村五保户的医疗救助比例与标准与农村低保户医疗救助标准相同,余下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是: (一)患有下列大病、重病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1.大病、重病病种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管意外、坏死性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等。 2.特殊病病种包括: (1)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2)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 (3)糖尿病; (4)肺心病; (5)红斑狼疮; (6)偏瘫; 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7)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 (二)不在规定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因个人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县医疗救助审核办公室批准,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额度视实际情况而定,但低于医疗救助的标准。 (三)不属于救助范围的费用: 1.自费药品; 2.住院治疗过程中的取暖费、特护费; 3.人为或非正常原因致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定点医院和就医方式是: (一)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对患有大病、重病和特殊病种的救助对象进行诊治。为方便救助对象,经县医院或中医院诊断患有糖尿病、肺心病且在县医疗救助审核办公室备案的,也可在当地分院就诊。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三)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经县医疗救助审核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救助档案。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县成立医疗救助审核办公室,由县民政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审查、批准。 (二)医疗救助对象经医疗卫生部门确诊为大病、重病和特殊病种后,凭诊断证明到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备案登记,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中,除糖尿病、肺心病患者经县医疗救助审核办公室批准可在本乡镇分院就诊外,其余患者一律在指定医院就诊购药。 (四)医疗救助对象患者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处方和收据。 (五)医疗救助金的审批,原则上一年两次(7月1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5日)。 (六)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3.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经村委会同意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并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蓟县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上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 (八)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及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批准申请人的医疗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发放。 (十)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建立医疗救助台账和档案。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金通过市和县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匹配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市和县财政从社会福利彩票留成或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非定向捐赠或捐助的30%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基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搞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部门协调工作,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上年度医疗救助人员和用款计划,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专用账户。 (三)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调查研究,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参照执行。 蓟县民政局 蓟县财政局 蓟县卫生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对县民政局等部门拟定的 《蓟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修改意见 一、题目应修改为《蓟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理由:一是此规范性文件是暂行办法还是实施细则,不明确。二是从此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上看,规定了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 二、从规范性文件的行文格式要求上看,应以条款的形式逐条罗列要规定的内容,因此,此实施细则要按规范性文件的格式要求行文。 三、此实施细则应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修改后的《蓟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