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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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老龄委拟定的蓟县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09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发〔2013〕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老龄委拟定的蓟县

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老龄委拟定的《蓟县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2013111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老年人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户籍簿或身份证申领《天津市老年优待证》。《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核发并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绿色)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费参观游览县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

(二)半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三)到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就医,实行挂号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到公办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划价、交费、检查、化验、配药、取药。

(四)司法机关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公证(扶养人、助养人、赡养人涉及接受财产的除外)。

(五)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

(六)商业企业、生活服务业及社区便民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的便利服务。

第六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敬老卡”免费乘坐本市票价为二元及以下的公交车。

第七条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紫红色)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县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三)免费咨询律师和代写法律文书。

(四)半费观看日场电影。

第八条 外地来蓟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办医疗机构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第十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营养补助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发放。

第十一条 提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上门服务,对特殊病历老年患者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设立标示牌,明示服务内容,落实服务条款,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 增大财政支持力度,开辟、建设老年人学习场所,不断完善设施,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县、镇乡(街)和村(社区)三位一体的老年教育体系,努力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第十四条 倡导和支持建立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组织,鼓励青年、学生、志愿者定期上门为孤寡五保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优待办法,并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提倡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211日起施行,至2018211日废止。《批转县老龄委关于〈蓟县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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