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办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的联合集中办理方式: (一)每一项行政许可申请由主办部门一个窗口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一次性说明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 (二)主办部门受理后,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把申请的要素输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知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他有关部门。 (三)对一个部门内多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内部流程办理。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办理,相关协办部门分别在承诺期内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出具批文提交主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有关行政许可的重大事项、特殊事顶、联办事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应及时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进行联合会审。 第五条 没有进驻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建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对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情况; (二)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本条第一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履行说明、解释义务情况; (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情况; (四)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情况; (五)办理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况; (六)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情况; (七)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 (八)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情况; (九)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情况; (十)建立行政许可统计制度情况; (十一)收费行为合法性审查。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投诉机构举报,受理投诉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