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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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蓟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09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发〔2003〕4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是土地征用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从根本上治理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问题的重要手段;是贯彻中纪委、国土资源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避免在土地交易中“暗箱操作”,提高征用交易的知名度、透明度、公开度的有效措施;是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和征用、收购、出让程序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市政府提出的2003年全市土地收购储备率、经营性土地挂牌率、拍卖率百分之百目标的客观要求。通过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把对土地的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收购、统一整理、统一规划和出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蓟县人民政府

                                     OO三年五月十三日


蓟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征用、收购、出让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蓟县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由县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将集体土地征用、收回原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整理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本县土地储备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

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蓟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实施土地征用、收购、储备、整理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直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购买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亦不得直接向其他人出售土地。

第五条 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征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征用手续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本县范围内的存量国有土地;

(二)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征用的集体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 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报告制度。本县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本县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九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储备。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实行预征。

实施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配合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存量国有土地、政府为实施规划而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国有土地的,应当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并出据相应资料。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用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地上物权属、建筑物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县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求意见。

(四)收购补偿费的测算。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征询意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或土地置换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或置换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或置换的具体方案,经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七)收购补偿。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收购定金后,配合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用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用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但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用地平面图;

(八)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原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收购用地补偿费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收购的用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证件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注销并收回存档。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用储备程序


第十六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有关乡镇政府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定征地计划,依法确定征地价格和实施步骤;

(二)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对拟征土地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人员测量面积、勘定权属,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

(三)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核定用地图标定的征地四至范围、权属和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对征地调查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被征土地村(组)的详细情况;

(四)签订《征地协议书》,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协议要求拨付所需资金。

第十七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批准征用土地通知,具体实施征地。

(一)提前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发布公告;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三)征地方案公告期满,根据补偿登记情况和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批复;

(四)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费,落实安置途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工作结束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建设项目征地全部文件、图纸、说明资料汇总存档。被征用的土地同时纳入储备库。

第十八条 为落实城镇建设规划,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对城镇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预征储备和规划储备。

第十九条 对于预征储备的土地,预征的方法与直接征用的方法相同,但暂不全额拨付征地补偿费,只拨付征用定金。

第二十条 规划储备是根据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规划控制,待实施规划建设时再办理收购或征用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储备的土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整理利用:

(一)前期整理。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整理配套工作。

(二)土地利用。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需要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出租、抵押或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抵押、其它用途,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或《土地征用补偿合同》,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的准备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并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确定拟出让地块。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出让信息。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出让条件成熟的地块,经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布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挂牌、招标、拍卖方式,以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土地评估所评估的价格为底价,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出让。

第二十七条 确定受让者后,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受让的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金额、付款进度和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


第六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必须在县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运作。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是土地出让金。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可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 土地征用、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已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土地交易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定的,国资、土地、房管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征用、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补偿合同,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或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争议,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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