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快构建中等旅游城市进程,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依照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框架,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规划管理机制,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规划保障和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实施。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统筹、协调和一致,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市定位目标的实现,展现蓟县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独特的自然风貌和现代文化气息。二是坚持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加强县、乡(镇)两级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实行县、乡(镇)两级规划管理。坚持规划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原则,实现规划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四分开”。对不同区域和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三是坚持放而不乱、管而有序。按照收放结合、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科学调整规划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合理划分事权,切实做到权责对等。 二、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三)全面提升城乡规划设计水平。要树立超前意识,加强综合研究,扩展规划视野,引进先进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要根据城乡发展和建设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加大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力度,健全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要进一步培训完善规划设计市场,重要规划和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 (四)突出抓好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根据总体规划的思路,组织编制新城、四个功能区及景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新城、四个功能区、景区总体规划层次下的专项规划;指导乡镇政府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层次下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防灾、给水、排水、交通、电力、水利、邮电通信、燃气、热力、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业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城乡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突出抓好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各个片区的用地布局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置,强化城市历史文化和建设风格保护。加快编制新城、四个功能区、景区规划范围以及乡镇规划范围内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各乡镇政府编制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 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体系规划。要围绕超前建设、提升功能的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增强集聚和辐射功能。以铁路、高速公路、城区骨干道路、快速公交、综合交通枢纽等为重点,加快各类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建高效、便捷、通畅的城市对内对外立体和综合交通骨架及网络体系,提升公共客运服务功能。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城乡一体的给排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以及电力、通讯、燃气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体系,优化完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服务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安全性,加强防洪、防治地质灾害、消防、人防等在内的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及防灾功能。 (六)加快编制和完善小城镇规划。结合乡镇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抓紧编制和完善小城镇建设规划。根据环境容量和交通、能源等条件,科学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和发展目标,合理布局市政公用设施。重点抓好小城镇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小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引导小城镇产业聚集,促进小城镇设施配套、住宅进城、工业进区、商业进场。 (七)加强规划引导,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把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在城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分类指导,分层推进,以城带乡,优化村镇布局,做强中心镇、中心村,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集聚和纽带作用,加强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向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统筹规划道路、交通、水利、给排水、环卫、文化、体育、教育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社会发展项目的配置,加强对各类村庄规划建设的合理定位和分类指导,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和整治,建设整洁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 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八)建立城乡规划实施评价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畅通实施评价渠道、建立规划实施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作用。要积极培训规划策划评估中介市场,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形成评估、反馈、总结、提高、优化的城乡规划实施评价机制。 (九)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法定依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要严格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和规划验收制度,严格实行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管理。要严格做到规划未经批准不招商、不建设,未经规划许可不供地,未经法定程序不修改规划。 (十)加强全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委托具有高水准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执行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和专家评审制度,重要规划和重大项目要采取方案征集、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十一)加强城市雕塑规划管理,提升我县文化品位,彰显城市特色。要结合大型公建、公园、公共绿地等重要节点,设置与我县文化、生态、旅游城市相匹配的城市雕塑。设置城市雕塑,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全县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城市色彩管理。抓紧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各项建设要依据城市设计,进行建设方案和色彩的设计,合理确定建筑外檐材料。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外檐装修、改变原有建筑色彩等建设项目,必须经审核同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 (十三)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市政工程建设,必须先取得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道路、桥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河道、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时,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规划设计要求。长度大于两公里的市政工程的选址,县规划局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报相关部门审定。与道路同时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或长度不超过200米的市政管线工程,可持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或规划设计要求,直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四)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要强化《蓟县地名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快蓟县地名网络规范化、序列化、科学化建设进程,提升蓟县地名的历史文化品位。要严格标准地名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命名、更名手续;原地名命名主体已经消失的,要及时办理注销地名手续。要抓紧组织实施城区街道、楼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地名标志设置。要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设置河流、水库、公路、铁路等地名标志。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十五)要加强建设项目许可证后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建设工程要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要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六)要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把城乡规划实施作为政府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与保障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和协调落实机制,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城乡规划,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十八)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机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要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十九)加强城乡规划法治建设。要全面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的新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协调有力的城乡规划执法体系。 (二十)建立规划实施的联合监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协同配合,依法防止和查处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审查程序,提高规划审查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及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核发房屋产权证明。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批准注册场所的工商登记及相关许可。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分别做好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别依法查处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 (二十一)强化规划监督考核机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督查落实、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调整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审批用地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蓟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