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蓟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蓟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重点扶持创业初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鼓励引导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县财政预算安排创新资金200万元。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科委)主管全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工作,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县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本县注册并依法纳税。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净资产总额500—2000万元,年销售额500—3000万元,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不含创业初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国家、市、县产业技术政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经营期在3年以上,且已投入项目研发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四)技术、工艺或产品性能有较大创新,或有实质性改进,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项目: (一)产、学、研结合项目。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三)循环经济产业项目。 (四)节能减排项目。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内项目。 (六)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获得国家和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匹配资助和符合本办法规定项目的贷款贴息、无偿支持,每个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资金支持。 第八条 县科委每年年初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须知,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项目申请相关事项。 第九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科委集中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县科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抄送县财政局,按县政府批复意见和合同确定的支持金额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管理费,从创新资金中列支,额度为3%。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项目需要调整、变更、中止、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主管部门审批。中止、撤销的,进行财务清算,剩余经费收缴。 第十五条 违反创新资金管理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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