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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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蓟县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0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发〔2007〕3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蓟县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县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

第三条 全面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拥军优属意识。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文化部门要经常深入部队,培养文艺骨干、编排文艺节目,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文艺工作者为基层连队官兵演出,活跃部队官兵文化生活。

第五条 教育、劳动、司法部门要有计划地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培养更多的知识型人才。

第六条 建委、电力、水务部门要确保部队水、电供给,战备训练和军事设施建设用水、用电增容和设备改造,优先办理,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第七条 规国、房管部门要确保部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土地、山场、林场等的征用,按照规定给予优惠。

第八条 交通、公安部门要保证通往部队公路的畅通,有关乡镇、村予以协助。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场地,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部队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农田、房屋、植被等造成损坏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政府予以协调。

第十二条 部队在本县驻训、执行任务、抢险救灾时,县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热情接待和慰问,支持部队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 烈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内公共汽车。

第十四条 县内政府投资兴办、收费的旅游景点、景区、公园、纪念馆、名胜古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老复员军人分别凭有效证件免购门票。景区、景点等处悬挂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免费标志牌。

第十五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县就业,所在单位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调入或调出本县,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持“医疗优惠卡”到本乡镇基层医院就医,免收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和彩超、B超、X光等检查费)。转诊到县医院减免50%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和彩超、B超、CT、X光等检查费)。

优抚对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医疗优惠卡”只限于在本乡镇医院、卫生院使用。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和彩超、B超、X光等检查费)的减免幅度不得低于50%。医院、卫生院悬挂“优抚对象优先”标志牌。

第十八条 本县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惠比例不低于70%;

(二)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50%;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25%。

本县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临时救济。

第十九条 医疗费优惠、救济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危房修建有困难的,资金主要靠本户筹集。县、乡、村给予一次性定额修建房补贴,县财政分担50%,乡财政分担30%,村分担20%。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县、乡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包括一期士官和二期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遇有重新划分或者被征用,应当保留其承包份额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坚持以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的原则。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培训,妥善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退伍军人安置办积极组织本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进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管单位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各项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县政府责令其改正;未安排上岗的,自县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开据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蓟县人民政府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蓟县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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