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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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批转县水务局关于《蓟县三八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0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发〔2006〕9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城乡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水资源;水利\水环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批转县水务局关于《蓟县三八水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县水务局提出的《蓟县三八水库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蓟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蓟县三八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八水库管理,保障蓄水和输水设施安全,更好的发挥水库综合效益,进一步美化城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三八水库的综合管理。

县水务局是三八水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库的管理和保护。

县规国、环保、市容、卫生、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八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三八水库的管理范围:

(一)水体保护区范围在25.5米高程线以内的水库水体、水面及输水河道水体、水面

(二)控制区为周边权属界限范围内;

(三)环境协调区为东至东风路,西至长城路,南至西城根南道,北至燕山路。

第五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养殖、捕捞和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私自截取水库、输水河道中的水,毒鱼、炸鱼、电鱼;

(三)兴建对水质产生污染的企业,在水库及输水河道设置排污(水)口,向水库及河道内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五)修建房屋、坟墓或者其他阻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七)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八)在堤坝垦植、铲草、放牧;

(九)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禁止损毁水库、堤埝、大坝及与水库相关的输水河道、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库工程的机电设备和手动设备。

第七条 禁止个人向水库内投放船只。凡需进入水库内活动的,必须经三八水库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库周边及输水河道沿岸设置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加强管理,及时清运,保持环境清洁。

第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两侧必须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禁止兴建对水质产生污染的企业,严禁私搭乱建。

县规国局负责规划土地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水库污染源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积极与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罚。

第十条 水库管理范围外周边开设餐馆、旅店等必须具备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经营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 三八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三八水库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水库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三八水库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水库蓄水和输水安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三八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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