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蓟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教育局、财政局《蓟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蓟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制订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9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依法保证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县政府依法保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做到县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平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义务教育“三保一扶助”(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金的落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的具体规定,按照现行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精神和“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县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对教育经费单独列项。 县财政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县财政收支预算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县人事局、县教育局核准的教师人员编制数和工资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并加大公用经费的投入,确保逐年增长。同时,积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教工工资发放办法,确保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01〕317号)精神,落实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完善工资发放办法,确保我县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要求是: 1.县教育局是中小学职工工资统一发放的具体组织部门,与县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教职工编制和工资管理数据库,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统发工作。 2.县编委办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学校的单位性质、教职工编制、实有人数和应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 3.县人事局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教职工工资组成项目和标准。 4.县财政局根据“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基础教育体制,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并设立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工资管理数据库,经审核后,通过代理银行,将教职工工资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5.县教育局、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发工作的管理,健全考核、监督机制,确保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三、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平稳运转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县财政年初将公用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县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预算和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确保义务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 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杂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平调,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四、设立专项资金,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县政府根据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求,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教学装备建设、教育信息技术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办学水平的专项资金。所需经费财政预算要统筹安排,同时尽量多争取市财政的引导资金,使义务教育在现有基础上得到良好的发展。 五、严格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 县人事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严格控制教师的补充。特别要结合我县实施的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测算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师资需求情况,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采取择优录用、竞聘上岗的用人办法,减少人员经费支出,减轻财政压力。 六、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保障制度,大力开展社会支教活动 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我县“普九”水平,县政府要组织推动县、乡、村三级组织设立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开展“包帮助困”活动;广大教职工要认真组织学校内“身边手拉手活动”;红十字会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要设立“博爱助学金”。通过采取各种各样的助学活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县、乡、村三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社会支教活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使全社会都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形成一种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同时县政府对支教模范予以表彰。 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 全县各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财政局、编委办、人事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义务教育经费、市级专项补助及县配套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控,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蓟县教育局 蓟县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