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转县民政局等六部门
关于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困难补助
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县地税分局、县人武部等六部门拟定的《关于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困难补助
发放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46 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对享受部队生活困难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且尚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县政府增发生活困难补助。现就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
有我县常住户口,有正式批准随军手续,随军满六个月,享受部队每月200元生活补助后仍有困难,且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
二、申报、审批程序
由驻蓟各部队政治部门根据规定的发放范围统一填写《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申报表》(附后),经部队主管首长同意后,报县双拥办(66166部队所属部队由66166部队政治部统一申报)。各部队在申报时,要向县双拥办提供享受部队生活困难补助名单、批准随军证明、随军家属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县双拥办根据各部队提供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批准。
三、发放标准
经过县双拥办审批,享受地方生活补助费的随军家属,在部队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困难补助的基础上,每月增发41元。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发放办法是:县财政局将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费统一拨付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所涉部队政治部门统一领取,并在半个月内发放到享受地方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手中。部队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手续,确保及时足额准确发放。
五、规范管理
驻蓟部队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政策坚持规范、动态管理。驻蓟各部队要及时、准确掌握本部队随军家属变动情况,对符合地方生活补助条件的随军家属要及时造册上报,经审批后,从达到地方生活补助条件之日起发放生活补助。跨年度的生活补助在下年度的上半年补齐;对因部队干部转业、退休、复员、调动及随军家属就业等原因,不再符合地方生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停发生活补助费。
为了做好生活补助的预算工作,每年11月10日前,所涉部队要将本部队年末享受地方生活补助随军家属统计表报县双拥办。根据上报情况,县双拥办将进行年度检查,确保准确无误。
附:驻蓟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报表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局
县劳动局
县地税分局
县人武部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