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县质监局蓟县产品质量 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县质监局拟定的《蓟县产品质量工作责任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蓟县产品质量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和《蓟县质量兴县实施办法》,落实产品质量责任,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特制定《蓟县产品质量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产品质量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委、办、局(集团公司)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并确定专人负责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工作网络。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企业提供质量信息,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综合管理职能,做到依法行政。 第四条 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的管理职能,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产品质量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确实可行的产品质量管理目标和实施计划,积极开展以提高产品质量为核心内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第六条 认真组织实施“质量月”、“3·15”等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面法治观念,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提高产品质量,振兴蓟县经济做贡献。 第七条 建立产品质量检定考核制度,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在产品质量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重点培育和扶持名牌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蓟县经济发展。 第九条 积极开展多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实行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培训,对广大职工进行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条 推进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贯彻GB/T19000——ISO 9000族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向质量管理要效益,鼓励企业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管理先进模式,追求卓越。 第十一条 组织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消灭无标生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组织产品研发和生产。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并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检测、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率要达到100%。 第十三条 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无证产品不准生产和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 建立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切实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国家和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杜绝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开展创建示范住宅工程、国家鲁班奖和国优工程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严把工程建筑材料、建筑配料和设备质量关。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对不合格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坚持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犯罪行为,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的整治力度,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全县整体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并按照县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上报产品质量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监督检查本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和信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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