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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蓟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全面提升蓟县城市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及纳入城区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以“牌匾不乱挂、墙面不乱涂、摊点不乱摆、交通不乱行、车辆不乱停、污水不乱流、垃圾不乱倒、土地不乱占、临建不乱搭”为管理目标,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负责城市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容园林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容园林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公安分局负责同志,县规划局、国土分局、建委、环保局、工商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房管局、民政局、综合执法局、渔阳镇人民政府和文昌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五条道路、公共场地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无违章棚亭,无擅自堆放物品。商店门前干净整洁,无摆放的货物,无其他堆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并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的电力、通讯(含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供水、排水、消防、燃气、热力等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后可以设置架空管线,但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八条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第九条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管线事故进行抢修需要立即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向相关部门口头通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住宅和非住宅(含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阳台、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安装其他设备。
对于经规划部门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负责查处;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
第十二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
开工、竣工、开业庆典、大型商贸、文体、会展活动,以及各类宣传、服务、咨询活动,需要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需经县市容园林委批准,并在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或者设置。
第十三条严禁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由县环保局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沿街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由县民政局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城区道路、公建居民区和公园、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县市容园林委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及交通设施(公交站亭、站牌、路名牌、吨位牌、隔离栏、护栏、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指示牌等)应当安全规范设置,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横穿道路、闯红灯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县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占路,占压便道、盲道的由县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及施工运输装运、运输车辆的密闭管理由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并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清洁。违反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出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并由县建委负责监督检查:
(一)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门禁,并派专人职守,对不符合出场标准的车辆严禁放行。
(二)施工现场出口内侧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对驶出场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三)施工现场出口处50米范围内应保持地面清洁,并派专人进行日常清扫。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县建委负责依法查处。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县市容园林委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排放垃圾渣土。
第三十条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县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商业宣传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实施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修配加工业等经营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等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环保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四条城区内公园、道路、广场等的公共绿地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绿地由县市容园林委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小区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建设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一)城区和实施城市管理的其它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虽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依法查处。
(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县国土分局依法查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县水务局依法查处。
(四)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车辆及物料的进出管理,对发现有关运输私搭乱建材料的,要及时劝阻进入小区,把好入门关。同时要加强巡查,发现违章拆改、装饰、装修、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私搭乱建、违法圈占等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及时向违规业主(使用人)发送《违规搭建告知书》,并向文昌街道办、渔阳镇人民政府、规划局、房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反映违章情况。
(五)房管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在住宅楼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改房屋结构的违法行为,禁止违法建设项目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九条禁止住宅首层私开门脸。在住宅首层私自拆改门窗的由县房管局负责查处。利用住宅门、窗、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县工商分局牵头,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四十一条利用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进行相关活动的,工商、房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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