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4月10日经蓟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蓟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4月10日蓟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蓟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出国(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八、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其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兼顾,实现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教育,推动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二、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积极运用听证制度。 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规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认真办理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七、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大预算公开力度,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武装部军事主官参加。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武装部军事主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县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县长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县长确定。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程序提前请假、换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三十八、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四十、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县长审定。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改进会风,提高实效。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以县人民政府文件形式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名义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依次呈送有关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呈报县长审批。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到的请示事项,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四十六、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时,对涉及两个以上(包括两个)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有关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审计、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意且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审核,由主管副县长签发。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四十八、切实精简公文,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县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决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要事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转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文件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属于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不再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要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第十一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一般性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要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五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学习考察性出访活动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每人每两年外事出访不能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要严格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十一、县长的外事出访,按市政府规定办理。副县长的外事出访,由县长批准(担任县委常委的还需报县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县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外事出访,由县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副职领导的外事出访,需由县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副县长批准。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出访抵离蓟时,不安排迎送宴请。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务值班系统,严格落实昼夜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主要领导要在岗带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处置。县政府各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蓟外出,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县长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外出返蓟后,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销假并汇报情况,重要情况要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县委批准。 六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有2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出行时要严禁交通管制,不得封路。 第十四章 附 则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四、本规则执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蓟政发〔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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