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杨庄水库管理,保障蓄水、输水设施安全,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杨庄水库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杨庄水库的主管部门,县农工委、市容园林委、规划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水产中心、卫生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庄水库及输水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杨庄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杨庄水库水体、水面,即坝上东侧为190米高程线(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下范围,坝上西侧为津围公路东外沿以下范围,坝上北侧和坝下为征地范围。 (二)杨庄水库的输水河(管)道和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为其外沿两侧各10米。 (三)杨庄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 第五条 在杨庄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污染水库蓄水,私自从水库、输水河道、暗渠(管)、隧道中取水,毒鱼、炸鱼、电鱼; (二)兴建对水质产生污染的企业,在水库及输水河道设置排污(水)口,向水库及河道内排放污染物; (三)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 (四)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房屋、坟墓等其他阻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倾倒、堆放、掩埋、焚烧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蓄水、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七)在堤坝垦殖、铲草、放牧; (八)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500米范围内滞留; (九)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十一)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禁止损毁水库、堤埝、大坝及与水库相关的输水暗渠(管)隧道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库工程的所有设备。 第七条 杨庄水库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杨庄水库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水库蓄水和输水安全;定期检查水库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九条 进入杨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增殖养殖、捕捞和餐饮、娱乐、旅游开发等任何活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未经批准在杨庄水库管理范围内投放船只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杨庄水库主管部门依照《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查处,必要时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杨庄水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至2017年2月10日废止。原《关于印发蓟县杨庄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蓟政发〔2006〕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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