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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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批转县民政局等四部门拟定的蓟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3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蓟政发〔2008〕29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教育\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医疗服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批转县民政局等四部门拟定的

蓟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拟定的《蓟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蓟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和《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11号)精神,结合蓟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医疗保障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形式

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就高的原则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形式

按照《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1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要求,从2008年3月1日起,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缴费

(1)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其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所在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3%逐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所在单位经市县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无力参保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委分别出具证明,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6.3%逐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2008年3月1日以前退休且其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标准的,单位不再补足所差缴费年限。2013年3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为2008年3月1日至其退休时间。2013年3月1日以后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单位应补足所差缴费年限。

(3)2008年3月1日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其个人账户自2008年3月1日起取消,原账户余额由个人自主支配。

2、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保缴费

无工作单位的(含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6.3%逐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3、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医疗费报销及其它事项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保障其医疗费实报实销。医疗补助资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比例筹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筹集,无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负担。

(2)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参保费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列支。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按比例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及一般门诊合规医疗费,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全额报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4)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于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和一般门诊合规医疗费,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一次性解决。

(5)离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按照离休人员原规定执行。

(6)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19号)要求,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比照同级残疾军人,按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形式

1、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从2008年1月1日起,由单位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缴费的,由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筹资帮助其参保缴费。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经市县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困难企业或三类退出企业、无力支付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国资委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县分中心分别出具证明,由县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2、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街的民政部门组织,按照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身份,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人应支付的参保费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本人应支付的参合费,由县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三)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形式

从2009年1月1日起,其他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街的民政部门组织,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身份,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人应支付的参保费,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本人应支付的参合费,由县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1、医疗费报销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对其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部分的医疗费和一般门诊合规医疗费,按下列比例报销: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医疗费报销70%;

(2)抗日、解放时期和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同时期入伍的在乡七至八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失踪军人遗属、改嫁烈属医疗费报销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费报销25%;

(4)“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费报销20%。

上述医疗费按比例报销所需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2、大病医疗救助

对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较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医疗救助。

三、医疗管理与优待服务

(一)医疗管理

1重点优抚对象必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定点医院,持相关有效证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看病就医。

2、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应严格按照“三目”(即,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审核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制度。门诊用药实行限量控制,每次门诊用药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就诊医院要坚持医疗规定,合理用药,不准开大处方和人情方。需住院治疗时,医疗机构要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对前来就医的重点优抚对象明示用药种类及报销范围,如果重点优抚对象自愿选择“三目”以外的医疗项目,须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其费用不予报销。

5、重点优抚对象就医使用双处方及电脑打印的收费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6、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时,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日常赊账、年终统算的办法,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减少财政医疗资金的浪费。

(二)优待服务

1、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优抚对象到县内定点医院就医时,持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军人证》、《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服务。

2、各定点医院要公开对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建立醒目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先就医”的标示牌。

四、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部门负责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组织乡镇街的民政部门为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缴费;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费、参合费、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搞好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将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在县民政部门按比例报销的方法、时间、所需凭证单据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乡镇街,并告知本人。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费、参合费的预算,筹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所需资金;对县民政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县国资委负责牵头确定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的困难企业。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参合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参合重点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不同险种印制参保人、参合人看病就医的宣传材料,并告知本人。

(五)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组织医疗机构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落实优惠待遇。

(六)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本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参保、参合重点优抚对象的手续办理及相应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至十级伤残民兵民工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蓟县民政局

蓟县财政局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蓟县卫生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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