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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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225000208725L/2020-016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蓟州政规〔2018〕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机关事务;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自然资源\海洋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自然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蓟州政规〔2018〕2号)废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蓟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1219经蓟州区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81226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全域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区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在本区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第七条在本区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对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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