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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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注销、变更姓名
来源:公安蓟州分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14:36

一、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注销登记

(一)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凭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法院宣告失踪不办理户口注销);

特殊情形:

1、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可以提交《殡葬证》、《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等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2、无法提供死者《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3、公民在国外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4、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并下达《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自接到《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之日起,死者家属应于10日内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死者家属拒绝或者拖延超过规定期限的,凭死亡人员常住人口信息表、死亡注销户口告知单存根及民警调查报告报请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后予以强制注销户口。

5、死亡未销户口人员为户主的,须经户内成员协商一致后,持变更户主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及注销户口的相关手续;如办理注销户口时,户内成员对新户主的确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公安机关告知期满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房主或户内成员与户主的亲属关系(即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其他亲属)及年龄长幼顺序临时指定新户主(未成年人及非亲属一般不立为户主),但不为其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待户内成员协商一致后,持变更户主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的相关手续。

(二)入伍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公民在入伍(学)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服现役期间申请注销户口的,提交本人注销户口申请、《军官证》(《士兵证》)。

三、变更姓名

(一)未满18周岁公民变更姓名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需经生父母协商一致同时到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变更姓名申请;

2、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4、生父母《结婚证》。

因生父母离异,不能提供《结婚证》的,除上述其他材料外,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

1、生父母《离婚证》或者离婚协议书,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者已生效的判决书;

2、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本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后办理(3个工作日):

1、变更姓名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形:

涉及姓氏变更的,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姓氏变更依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