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居民身份证办理条件
申领: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居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领换新证;居民身份证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办理流程:1.户口核对。在受理居民申领,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时,应查验申领人的户口簿,核对基层警务信息系统中的居民登记信息。2.收取制证工本费,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受理手续。收取制证工本费。
收取制证工本费,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受理手续。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首次申领免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军民身份证收取标准执行,除取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其他原因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工作时限:在津居民办证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缴纳工本费后10工作日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制发规范
申领范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坐在地受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的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工作时限。公安机关在受理申领后的三个工作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受理、制作、发放。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在受理居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手续时,应查验申领人户口簿,核对基层警务信息系统中的居民登记信息。并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临时证模块录入受理信息,收取制证工本费每证10元并开具统一收据(此收据同时为领证依据)。
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