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证业务办理指南
一、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对象:在津居住的非天津市户籍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
办理条件:拟在天津市居住7日以上。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申报材料: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以外,还需提供: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或《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当场办理,受理单位向办理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二、申领居住证
办理对象:在津居住的非天津市户籍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
办理条件: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申报材料: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以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法提供照片的群众,还需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还需提供: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其居住地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下称回执)。居住地社区民警5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发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核查属实的申请人自收到回执15日后可以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受理单位收回回执。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三、居住证承诺制业务
办理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理条件:在津居住满六个月但未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登记不满6个月的需本人填写《在津居住证情况承诺书》,承诺在津居住满6个月。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申报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三、本人填写的《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其居住地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下称回执)。居住地社区民警5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发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核查属实的申请人自收到回执15日后可以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受理单位收回回执。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四、居住证签注
办理对象:居住证持有人
办理条件:证件有效期到期和居住信息变更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居住证。
3、合法居所证明(同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受理单位申请签注。居住地社区民警5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不予通过的原因。通过民警核查的申请人,可在通过审核后持申报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签注。
五、换(补)领居住证
办理对象:居住证持有人
办理条件: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补领新证。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合法居所证明(同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收回换领申请人所持损坏的居住证,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换(补)领居住证的按每证10元收缴工本费,由受理单位开具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