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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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4-09-23 16:3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

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委2022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

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以下简称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取当事人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

第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明确具体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等内容,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列明的免罚事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免罚:

(一)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

(二)确认是否符合《免罚清单》中的适用条件;

(三)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条 属于免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是否为初次违法进行询问,并查询有关数据,经询问、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执法人员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查询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查询证明材料、询问笔录归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加强释法说理,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第九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包括限期改正、立即改正等)的,改正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承诺改正的期限进行确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中的责令改正期满,当事人未将改正情况相关材料送交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及时送交,讲明未送交的后果,并记录在案。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核实的,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或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进行核查,记录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在《结案报告》中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免罚事项案件线索来源于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等途径的,应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第十五条  在办理免罚事项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免罚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免罚清单》,但属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免予处罚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 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3平米以内),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 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3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 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施工机械设备未进场或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实质性施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 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 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5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 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6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7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 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 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8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10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1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 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 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1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 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13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 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14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1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1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 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 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17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19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2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1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0米以下,并能立即改正、及时修复。

4.对公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2

对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通行费的处罚。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执法人员制止立即改正,主动补缴通行费。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3

对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要求采取喷淋措施的处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工程项目尚未开工,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5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招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尚未开标,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26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歇业、停业或者停止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7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停止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不缴销、不封存运营证件,不拆除运营标志和里程计价器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8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保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9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同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0

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1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执行服务标准,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还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2

对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业务的处罚。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和设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拆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在取得合法资质前不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33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4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接入监控平台营运车辆占10%以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5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36

对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处罚。

《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两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7

对违反规定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立即改正、及时修复。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附件2

天津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编号:

执法人员告知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对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及时改正(立即改正/□日前改正),改正要求如下: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按要求及时改正并作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后,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免予处罚后,若你(单位)违反承诺,再次发生同一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承诺

××××××(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同时,本人(单位)承诺将遵守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或再有相同违法行为发生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