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州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蓟交运管【2021】 173 号)
被处罚人:天津丰安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司机杨广海驾驶津AS6519/冀B51JF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蓟州区洇溜镇运输石子,车货总重70.9吨至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2021年9月5日途经平宝公路25公里时因超限超载运输被查扣,2021年9月7日在蓟州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104室接受调查处理时,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AS6519号营运车辆系天津丰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无真实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事实成立,已构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称重和卸载单、车辆照片、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天津市蓟州区农业银行文昌街支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七星花园底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2021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