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人:尹树华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小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02月10日上午10:20分,尹树华驾驶津B22A12白色现代汽车,在网约车平台接了一单从天元小区上车到世纪商务酒店下车的网约车业务,乘客刚上车被查扣。经调查,尹树华没有取得《网约车车辆运营证》从事网约车业务。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讯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车辆行驶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天津市蓟州区农业银行文昌街支行,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七星花园底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2022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