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人: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2月27日,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司机索士宝驾驶津AL**360车辆从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埝头村运输混凝土,车货总重46.85吨至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途经京抚公路时因超限超载运输被查扣,2023年1月5日在蓟州区别山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时,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AL**360号车辆系天津强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无真实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事实成立,已构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照片、公安处罚决定书、车辆超限超载初检单、《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营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柜台缴纳或者网络缴纳(详见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