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州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蓟)罚[2024]08001号
被处罚人: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 ,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起在蓟州区8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 2023年12月8日,通过蓟州区遵玉线蔡老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监控设施记录显示,王彬所属车辆冀B8**9P为6轴货车检测车货总重77.127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28.127吨,超限率57.4%。自动报警提示该车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显示屏告知车辆驾驶员到就近超限检测站卸载接受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刘伟、王敬娜通过天津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王彬所属车辆冀B8**9P于2023年12月8日12时14分通过蓟州区遵玉线蔡老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并于2024年1月29日对王彬进行询问,经查,王彬承认所属车辆冀B8**9P于2023年12月8日在通过蓟州区遵玉线蔡老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时存在超限运输的行为。王彬所属车辆冀B8**9P构成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询问笔录、称重检测点位计量设备检测报告及监控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2024年1月29日14时,本行政机关已经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对王彬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柜台缴纳或者网络缴纳(详见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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