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州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津交(蓟)罚〔2025〕08280号
被处罚人: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5月0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以下称“通告”),按照《通告》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06月08日起在蓟州区8个点位开展不停车称重检测。
2024年03月20日,通过蓟州遵玉线蔡老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监控设施记录显示,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津CE****为6轴货车检测车货总重54.701吨,轴载限重49吨,超限重5.701吨,超限率11.63%。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天津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津CE****所有人为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货运车辆于2024年03月20日11时58分27秒通过蓟州遵玉线蔡老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2025年07月29日对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承认所属车辆津CE****于2024年03月20日在通过蓟州遵玉线蔡老庄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时存在超限运输的行为,认可超限5.701吨。经调查取证,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天津市公路不停车称重检测点位的通告》、《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案件线索材料、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经过综合考量当事人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公路路政篇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违法行为符合裁量设定中“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的违法情节表述,故选择与当事人违法情节相匹配的“一般”档位的处罚裁量。本机关作出对天津市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柜台缴纳或者网络缴纳(详见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