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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03 17:20

  

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场所、库房、宿舍等区域的防火管理。

三、管理规定

(一)进入管理区域,严禁吸烟。

(二)各企事业单位场区内消防栓周围的道路必须始终保持畅通,严禁堵占。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三)场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四)各企事业单位高大建筑物或设备装置,主配电设备等,都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各企事业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在每年雷雨季节前,测定避雷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未经批准,各企事业单位场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下班时应将不使用的电器关闭并切断电源,夜间随手关灯。

(六)各企事业单位易燃危险区域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熬炼、风镐、开凿等作业,必须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严禁在高温设备或热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灯泡、开关箱等下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设备上设置的测温、测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部门处理。设备部门应建立台账,制订维修计划,定期进行校验。

(九)输送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和贮槽等较大金属物件,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十)各企事业单位场所、装置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得挪用,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四、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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