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域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划定本区森林高火险区域,并就该区域内禁火工作公告如下:
一、高火险区及禁火范围
禁火区域一:北部山区。自三河与蓟州交界处起,沿102国道(以北)—邦喜公路(以北)—北环路(以北)—燕山东大街(以北)—喜邦线(以北)—淋平公路(以北)与遵化、兴隆、平谷交界处止。
禁火区域二:于桥水库以南山区。自遵化与蓟州交界处起,沿遵玉公路(以南)—水库南路(以南)—中昌南大道(以东)—102国道(以北)与玉田交界处止。
二、禁火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三、在禁火区域内,严格下列行为:
1、严禁烧荒、烧垃圾、烧灰积肥或烧田土坎、田基草、果园草;
2、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明火祭祀和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3、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销售、放飞孔明灯(许愿灯)等空中悬浮的易燃易爆品;
4、严禁吸烟、乱扔烟头、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玩火自娱等动用明火行为;
5、严禁倾倒煤火炉渣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6、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
7、严禁在林区和景区内私拉乱接电线和室外用电;
8、严禁在高火险期内使用户外灶具;
9、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作业行为;
10、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置。公职人员和党员,由区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欢迎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投诉、举报等手段,监督禁火区域内的各种野外用火行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3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