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关于撤销
肖齐与祁桂红结婚登记申请书的决定
津蓟民婚撤字[2024]第03号
1995年10月27日,肖齐与祁桂红在蓟州区马伸桥镇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员是刘振林。因祁桂红未携带其身份证、户口本等婚姻登记所需证件材料,婚姻登记员刘振林告知肖齐和祁桂红需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办理登记和发放结婚证,刘振林存留了肖齐与祁桂红未填写完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后肖齐与祁桂红因产生矛盾便未再申请结婚登记。根据1995年蓟州区婚姻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婚姻登记员需每月向蓟州区民政局报送办理完结的婚姻登记档案。刘振林因失责疏忽,随意将肖齐与祁桂红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进行填写和粘贴照片后报送至蓟州区民政局,2016年全国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应用后,蓟州区民政局便将该结婚登记记录进行了上传。1997年1月,肖齐与赵某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祁桂红与邢某登记结婚,祁桂红与邢某的婚姻关系在存续中。2023年,肖齐与赵某在蓟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被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肖齐与祁桂红在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且该婚姻关系存续,因此无法为肖齐和赵某办理离婚登记。2023年7月27日,赵某以肖齐为被告,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民事诉讼,请求判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肖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7月28日,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津0119民初 9736号调解书,原告赵某与被告肖齐自愿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2023年起,肖齐多次向蓟州区民政局信访,要求撤销其与祁桂红在1995年的婚姻登记。2024年8月29日,肖齐以蓟州区民政局为被告,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诉讼,请求撤销原告肖齐与祁桂红1995年的结婚登记。2024年9月5日,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0119 行初103号行政裁定书,因案件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原告肖齐的起诉。
1995年办理肖齐与祁桂红结婚登记工作中,因婚姻登记人员的疏忽失责,违背当事人肖齐与案外人祁桂红的真实意愿,造成二人完成结婚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的后果,侵害了当事人肖齐与案外人祁桂红的婚姻自由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向我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
针对肖齐与祁桂红结婚登记错误问题,及时清理作废相关记录信息,消除不利影响。严格落实《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婚姻自由权益。
蓟州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