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称: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区民政局接到蓟州区渔阳镇东营房村村民举报,关于该村村干部私自开发墓地,毁林数千棵后埋坟112座。
区民政局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对外出租墓地。
二、【调查与处理】
接到举报后,区民政局经赴现场调查,群众所反映该村村干部私自开发的“墓地”,属于东营房村村集体山场,葬坟97座,占用林地13.4亩,其中该村村委会从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对外出租25座,共计477.6平米。每平米一次性收取租金500元,共收取租金23.88万元,葬坟25座;其余,为村民散葬义地,合计墓葬72座情况属实。该墓地涉嫌违法占用林地建坟、涉嫌违规开发经营性墓地。
蓟州区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修建墓地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私自修建墓地者将坟墓清除,恢复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乡、镇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没收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责令恢复原貌。
本案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由蓟州区民政局对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23.8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3.88万元,共计罚没47.76万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查处的内容,就是蓟州区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情况,要查清上述行为,首先要查清该村是否违反《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私自修建墓地情况;是否违反《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经调查,蓟州区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私自出租25座墓地,收取租金23.88万元,票据复印件25张属实,属于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东营房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违反《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违规出租义地葬坟,收取23.88万元,确认属实。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收渔阳镇东营房村委会违法所得23.8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3.88万元,共计罚没47.76万元。
四、【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 本案是本区民政局办理的一起违规出租义地葬坟案件。
义地就是集体设置埋葬的公共坟场,本着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劣质地,不得占用好地、林地等。村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切实实行好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强对农村的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懂得学法、用法、守法,做一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四有”公民,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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