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明白纸”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待遇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
申请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相关证件及证明就近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 线上申请。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津心办”(通过“津心办”APP、微信搜索“津心办”、支付宝搜索“市民中心”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
三、规范残疾人证管理
新办残疾人证: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证到期换领: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残联工作人员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变更: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残疾人证到期: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我市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平台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保卡中。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以及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直接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残疾孤儿护理费用集中统筹使用。儿童福利机构已纳入相关照料护理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执行时间。
此前天津市民政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