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21〕12号),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3〕1号)有关要求,结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实现精准救助,现就蓟州区申请社会救助人员丧失劳动能力档次标准认定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应提供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一、档次认定标准
能够提供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的,直接使用鉴定结论。无法提供的,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残疾类别为精神、智力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人员。
3.患有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中明确的病种且家庭收入按1500元和1000元扣除的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人员;残疾类别为精神、智力残疾且残疾等级为四级的人员。
2.患有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规〔2020〕2号)中明确的病种且家庭收入按500元扣除的人员。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入核定标准
被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均据实核定收入。其中,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核定不得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据实核定收入。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申请社会救助人员的丧失劳动能力档次认定和收入核定工作,确保标准执行到位。
(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开展动态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要重新组织复审复核,确保精准救助。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蓟州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试行)》(津蓟民政发〔2019〕12号)中有关申请社会救助人员丧失劳动能力档次认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