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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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关于撤销郭玉松与王翠荣结婚登记的决定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07 15:03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

关于撤销郭玉松王翠荣结婚登记的决定

                      蓟民撤字[2024]02

    郭玉松方,身份证件号120225xxxxxxxx2512)与方当事人王翠荣身份证号码为:120225xxxxxxxx25292023116双方共同到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声称结婚证遗失申请办结婚证,并提交男女双方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男女双方于1981422日登记结婚,双方曾于20241224日补发过结婚证,结婚登记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婚姻登记档案属实。男女双方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等资料,男女双方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男女双方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现因结婚证遗失,申请补领,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23116日为男女双方补发结婚证(结婚证字号BJ120119-2023-001541)郭玉松于2023年12月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王翠荣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BJ120119-2023-001541)。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津0119法建[2024]5号)及相关证明材料,该司法建议书指出:在审理郭玉松诉本机关行政撤销案件过程中,郭玉松向法院陈述,其与王翠荣于1981年4月22日在本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于2023年11月3日在蓟州区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玉松与王翠荣自愿离婚,法院当日出具(2023)津0119民初14231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11月6日郭玉松因离婚时怀疑结婚,前往本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根据郭松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本机关在办理郭玉松与王翠荣补发结婚登记时,郭玉松与王翠荣已在蓟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力”的规定,(2023)津0119民初14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玉松与王翠荣前往本机关补办结婚证时隐瞒了已调解离婚这一事实,本机关据当隐瞒离婚事实作出的涉案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有误,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之规定,经审核,我局认为,补发结婚证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23年11月6日补发的郭玉松与王翠荣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BJ120119-2023-001541)。

    如不服本撤销结婚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蓟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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