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
关于撤销孙鹏尧与于淑利结婚登记的决定
津蓟民婚撤字[2024]第01号
男方当事人持“孙鹏尧”的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210504xxxxxxxx0254)、户口簿与女方当事人持于淑利的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2662及户口簿,于2019年2月1日共同向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120225-2019-000741)。
孙鹏尧于2023年8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于淑利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120225-2019-000741)。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津0119法建[2024]3号)及相关证明材料,该司法建议书指出:在审理孙鹏尧诉本机关行政撤销案件过程中,孙鹏尧向法院陈述,孙鹏尧于2023年7月23日前往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被现场工作人员告知其曾经在天津市蓟州区存在结婚、离婚记录,孙鹏尧于2023年7月27日前往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调取了结婚及离婚的档案材料,显示其于2019年2月1日与于淑利办理结婚登记,于2019年3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孙鹏尧称其至今未婚状态,其从未去过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未与于淑利办理上述登记事宜,亦未在任何登记过程中需要签署的文件或材料上签字或按指纹,同时孙鹏尧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孙鹏尧的笔迹、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天津市天宏司法鉴定所对上述笔迹、指纹进行司法鉴定,天津市天宏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津天宏[2024]痕鉴字第9号《手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孙鹏尧”押名指印不是孙鹏尧手指捺印形成。天津市天宏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津天宏[2024]文字鉴字第43号《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孙鹏尧”签名笔迹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本机关在办理涉案结婚登记时,《申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孙鹏尧的笔迹、指纹,系他人冒名顶替签署,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行为有误,应予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四条之规定,经审核,我局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天津市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9年2月1日办理的孙鹏尧与于淑利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120225-2019-000741)。
如不服本撤销结婚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