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蓟州区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2日
蓟州区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安全,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60号)、《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我区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以及群众个人支付培训费用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非补贴培训”)。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和非补贴培训的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情形适用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
(一)签约和勘验
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首次开展培训前,需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拟开展非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需经区人社局勘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培训活动。
1.补贴培训机构签约。区人社局审核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师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制度建设、教学管理、消防安全等书面材料,按照市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发布补贴性培训设施设备规范标准的通知》中职业(工种)的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标准进行实地勘验。对暂未发布职业培训设施设备标准的职业,聘请相关专家制定区级职业培训标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即可签订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协议。
2.非补贴培训机构场地勘验。培训机构职业(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职业(工种)等级的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标准,经区人社局现场勘验通过后,即可开展非补贴培训。
(二)班期材料
区人社局审核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补贴培训和非补贴培训的班期材料,包括开班申请材料、培训教学管理、补贴申请与审核。
1.开班申请材料。区人社局审核内容包括学员身份信息、培训班期基本信息、培训班期教学计划等。其中:教学计划应包括安全教育及专业知识,其授课内容应依照申报工种所配备的标准教材编制;授课教师应为《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中已备案教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全部课程应在审批部门许可的场地内进行;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全部课程应在签约场地进行;职业院校开展的企业职工培训,理论课程及50%实操课程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2.培训教学管理。培训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班期的管理,维护课堂秩序。按照教学计划日期进行定点人脸识别打卡,培训班期和学员个人出勤率均不得低于80%。培训期间对于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提前向区人社局提出人员中断,由区人社局在“金保二期系统”做人员中断处理(后续系统支持培训机构自行中断学员,区人社局不在进行处理)。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组织学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
3.补贴申请与审核。培训机构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班期补贴申请,区人社局对班期培训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管系统检查、实地检查情况、视频光盘检查),审核内容包括线上平台学习进度、考勤打卡记录、实地检查记录、教学过程光盘和鉴定成绩单(结业证班期考试光盘)、学员签署的培训确认书等材料,全部合格后计算班期补贴金额,按月对班期补贴金额进行审核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班期,经审批后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补贴由学员个人通过个人网厅或人社APP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对学员身份、培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流程将补贴发放给参训个人。
(三)其他事项
1.培训机构应留存学员登记表、开班申请、学员花名册、考勤记录、教学计划、鉴定成绩单、教学过程影音资料、学员签署的培训确认书等资料,建立班期台账,纸质台账保存期为10年,视频主机原始影像资料在培训班期结束后至少保存两个月,区人社局视频监控文件(光盘)保存期至少为三年。
2.对于鉴定不合格的人员,如培训机构认为其符合结业证书发放条件,可向区人社局提出结业证书申请,审核后,给予结业证书编号。
二、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督
1.录像审查。区人社局对补贴培训班期所有线下课程(理论和实操)和结业考核全过程,以及相关职业(工种)非补贴班期结业考核的视频录像光盘,全程进行回放审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补贴性培训线下理论、实操实训应全程录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职工培训,实训内容如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可经区人社局同意后,仅提供视频画面、不提供音频。对于取得结业证书后从事长护险工作的人员参加的非补贴培训,结业考核应全程录像,相关职业(工种)包括: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健康照护员、医疗护理员。
2.现场检查。区人社局对所有补贴培训的班期进行每班必查,培训现场实地检查做到每个班期检查至少1次。指派不少于2名的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3.电话回访调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区实际,不定期开展电话回访调查。按照不低于班期学员总数10%的比例,随机选择培训班期参训学员进行电话回访调查,调查学员出勤情况、是否本人参加培训及考试、学习过程是否真实等内容,并填写《参训学员电话回访调查记录表》。
4.座谈调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区实际,不定期开展座谈调查。在培训班期中随机抽取参训学员,以座谈的形式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培训情况,做好现场组织、学员询问笔录、现场监督、视频录像与学员是否一致的指认等各项工作工作,座谈过程全程录像。
5.行业监管。区人社局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进行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已全部纳入到乡镇街、园区党(工)委两新党支部),按照市人社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培训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质量评估和信用分级评价
区人社局每年依据市局最新文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并将质量评估结果上报市人社局。同时依据市局有关文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将拟定的信用分级评价结果上报市人社局。
(三)投诉举报处理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等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违规处理
(一)处理方式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培训机构违规行为,区人社局应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办发〔2022〕60号)规定,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后果,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通报批评、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
1.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约谈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1)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或出勤率不足80%的;
(2)学员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等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
(3)课堂秩序混乱,疏于管理的;
(4)擅自变更申报教师的;
(5)通过利诱等方式违规招收学员的;
(6)未按规定为学员配发培训教材的;
(7)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2.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下达整改函,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函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6个月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
(1)办学条件达不到培训要求的;
(2)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3)使用未申报教师的;
(4)未在注册场所开展培训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5)未按规定提供培训、考核视频录像资料的;
(6)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7)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的;
(8)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3.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进行通报,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质量评估的;
(3)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5)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
(6)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的;
4.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解除补贴培训协议,被解除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补贴培训项目:
(1)违规合作开展补贴培训的;
(2)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
(3)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人刑事犯罪的;
(4)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5)发生重大培训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通报的;
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补贴培训,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区人社局责令培训机构退回。
(二)处理时限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人社局。
(三)通报警示
区人社局对培训机构违规情形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以反面典型警示全区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