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为:
1、2018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
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可接续居民医保。
缴费方式为:
1、农村居民到所在村委会参保缴费。
2、城镇居民到所辖居民委员参保缴费。
3、在校(园)学生儿童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4、优抚对象、低保、五保、重残、离休干部遗孀等特殊群体人员个人不缴费,仍由政府全额补助参保,区民政局、残联、老干部局负责组织参保。
5、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职工接续居民医保,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