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蓟州区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津政办发〔2015〕45号)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我区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蓟州区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市规定,下列机构中领取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
2、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自2018年10月开始实施,按规定2018年11月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筹资标准是多少?
每年度筹资标准按用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6%计算。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不缴费。
五、关于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
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全额负担。
六、关于医保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后,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6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一般在职人员补助至80%,退休人员补助至90%,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至95%。6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2、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病和社区家庭病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3、大额医疗费救助
15万元以上至3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补助75%。超过35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补助95%,副局级以上人员补助100%。
七、具体是怎样组织实施的?
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区财政按核定标准和享受人数计算缴费额,按月上划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按照参保人员范围,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蓟州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