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执法支队、投举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3〕3号),切实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强化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实现我区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流转清晰、问题可溯”,保证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
目前,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不规范、不齐全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大区域性风险隐患。“索证索票”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的重要抓手,是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的重要保证。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认识此次“百日行动”的重要性,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落实,与属地镇政府联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保证“百日行动”效果。
二、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成立蓟州区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平同志任组长,杨卫国、周继业、叶占波、魏云杰任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科、执法支队、投举中心和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管科。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一)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数据库建设
1.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摸排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只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销售食品的经营主体)情况,落实“应录尽录”“应管尽管”的要求,采取与注册登记工作联动的方法,坚持“随时发现随时录入”原则,及时在“天津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巡更系统)”“销售环节主体数据”模块中录入新增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只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销售食品的经营主体)相关数据信息,确保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底数清、情况实、纳监管,杜绝出现监管空白。
2.对既销售食品又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食品销售者,要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现有食品销售者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有关信息,以保证从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导入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数据信息完整。
3.对原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只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销售食品的经营主体)依法完成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后,要在“天津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巡更系统)”“销售环节主体数据”模块中完成原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注销手续,以防止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数据重复。
(二)做好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宣传培训
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向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发放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明白纸,讲明“索证索票”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使其清楚“索证索票”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针对销售者实际,帮助、指导其采取有效的措施、方法落实“索证索票”要求,引导其将强制规定转化为其自律行为,进而提升销售者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持续引导辖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索证索票”有效管理,建成并使用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
(三)提高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日常检查质量
1.严格风险分级管理。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评定标准和程序,准确评定各类食用农产品相关经营主体的风险等级,坚决杜绝出现类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经营食用农产品”等错误问题发生。
2.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方面,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采购、不销售、不贮存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要以票据链为抓手,做到“源头原票、批发出票、下游凭票、终端存票”。特别是要在批发商“主动给”、下游销售者“主动要”上下功夫,按照源头、非源头分类监督其执行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另一方面,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依法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相关证票,坚决禁止无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严格日常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委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畜禽水产品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便函〔2023〕6号)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的风险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有效开展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巡而不查,查而无果”。特别是农批市场属地市场监管所要加密夜查频次,严格源头管控;对多次出现未落实“索证索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加密检查频次,监督规范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严格问题整改。要注重日常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通过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手段,及时发现并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有效整改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不合规问题。整改完成前,要坚决监督该销售者将相关在售食用农产品下架暂停销售,“索证索票”齐全完备后,方可重新上市销售。
(四)强化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执法办案
要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案件查办相结合,不符合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坚决依法处理,屡教不改的,依法顶格处罚,起到处罚一户、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同时,要强化部门协作,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属于农业农村部门或外埠监管部门职责范畴的,及时依法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形成监管闭环。特别是外埠进津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未加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等情形的,按照《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有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全程追溯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农委〔2018〕4号)的规定,坚决移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强化督查,保证质量
要认真开展层级督查,通过明查暗访、互查互评、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举一反三,切实推动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市场“索证索票”工作落实到位。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工作将纳入对各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百日行动”工作情况,将作为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依据之一。“百日行动”结束后,各市场监管所要持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监管长效机制。
请各市场监管所分别于每月22日前将《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专项执法检查“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和工作小结、2023年7月5日前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通过OA报送食品科。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