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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处罚〔2022〕28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25 17:25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处罚〔2022〕28号
当事人: 张*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邢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无
身份证件号码: 120225*********
2021年11月19日,桑梓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息,蓟州区桑梓镇刘家顶村村委会东侧,有一家台球厅,市民称此店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张*然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然正在从事台球厅经营,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1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自2021年11月5日开始经营台球厅,至案发共经营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台球厅的事实;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4.现场检查的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台球厅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台球厅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罚告〔2022〕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台球厅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规定。
当事人从事台球厅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无照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台球厅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处罚。”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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