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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2〕16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7 17:25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2〕16号
当事人: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749144655Q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昌路西、京哈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闫*来                           
身份证件号码:1201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接到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NCP22410100463431533),报告内容: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检疫日期为2022年3月7日的牛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该批次牛肉库存。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记录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蓟州区的牛贩崔*光2022年3月6日由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朱家房镇艾蒿沟养殖场购进25头活牛,当日发往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并于3月7日到达。2022年3月7日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将上述25头活牛全部屠宰,当事人于当日将上述25头牛屠宰后形成的部分牛肉销售到郑州市的经销商杨*,除此之外当日还屠宰了3月6日购进的6头库存牛,与上述25头剩余的牛肉混合售卖销往了山西的王*贵,八里桥的李*楠,房山的李*,唐山的云*震,房山的郭*,牛街的何*龙。
由于天津挂月绿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崔*光有长期合作关系,不是每次都结账,也没有记账,此次25头活牛具体的购进价格无法查清,且由于该上述25头牛是与当日其余的6头牛的牛肉混合售卖的,当日全部销售额是712299.78元,但是上述25头牛的销售额无法单独计算。当事人对活牛屠宰后会形成带腿牛身(即上述销售给杨鹏等经销商的牛肉)、牛头及内脏。带腿牛身会按客户需求分割后销往各地经销商,其余产品会直接堆放在一起,达到一定数量后由贩卖牛货的销售商收购走,但是具体的某一头牛产生的牛头、内脏共计多少、销售时间、销售价格当事人没有记录,故无法查清,综上,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经查阅相关资料得知五氯酚酸钠,可用作落叶树休眠期喷射剂,以防治褐腐病,也用作除草或杀虫剂 触杀型灭生性除草剂,主要防除稗草和其他多种由种子萌发得幼草,如鸭舌草、瓜皮草、水马齿、狗尾草、节节草、马唐、看麦娘、廖等。对牛毛草有一定抑制作用,还可消灭钉螺、蚂蟥等有害生物。
当事人购进该25头牛时已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牛),且该批次牛肉进入市场前已通过检疫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部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割肉),由于五氯酚酸钠不是必检项目且当事人无检验该项目的能力,当事人履行了屠宰企业的法定义务且无主观故意情形。我局已于2022年4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牛肉的主体资格情况。
2、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NCP22410100463431533),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事实。
3、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和当事人无检验报告涉及批次产品库存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出库表复印件4页,销售单7页,肉牛产品出厂记录1页,入场验收检验记录1页,动物入场登记信息打印件1页,证明发往郑州市的牛肉的批次及来源情况;
5、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9页,召回计划、召回记录、整改情况说明各1份,共3页,销售单复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肉产生原因、召回情况、销售的数量、货值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2124910714,活牛检疫)1页,动物入场登记信息打印件1页,水分含量测定原始记录1页,由北京市六角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阴性检测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牛分割肉)12页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牛的入场查验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活牛及分割肉的检疫情况。
本局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蓟市监不罚告〔2022〕16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当事人经营含五氯酚酸钠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经营的牛肉含五氯酚酸钠,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举一反三,对销售的牛肉制品全面排查,对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制订送检计划。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