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蓟州区2024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 〔2025〕30号)批准征收土地1.5561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建设项目:蓟州经济开发区2022年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水厂项目 ;
3、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马村集体土地 ;南: 马村集体土地 ;
西: 马村集体土地 ;北: 马村集体土地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杨津庄镇马村集体土地1.2255公顷(18.382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耕地 |
0.8829 |
园地 |
0 |
林地 |
0.3321 |
牧草地 |
0 |
其他农用地 |
0.0105 |
建设用地 |
0 |
未利用地 |
0 |
合计 |
1.225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 51 万元/公顷,计62.500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采取货币进行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马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六、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以现场清点结果为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