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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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2]017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09:52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2]017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

住所:南京市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同林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81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包的普洛斯蓟州智慧物流园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1台日立ZX200型挖掘机(功率:37KW≤Pmax≤560KW)正在作业,经现场对该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其尾气排放平均值为5.92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Ⅰ类标准(1.61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2108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事告字[2022]0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事告字[2022]01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五千元(伍仟元)罚款。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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