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5]003号
天津详利钙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南孟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东侧有一处露天堆放的白云石石块和石粉的混合料,执法人员对其表面分别用手扬撒、用脚踏,均有明显扬尘产生,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经测量,上述料堆长约18.5米、宽约17米,占地面积约314.5平方米,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处罚主体基本信息。2.我局制作的《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9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9日)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露天贮存的混合料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事告字[2025]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事告字[2025]00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8号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1万元(贰万壹仟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 联系电话:82719003
地址:蓟州区迎宾路51号 邮编:301900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