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5]004号
杨恒帅(1202251993********)
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3********
住址: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丁庄子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西芦庄村北青甸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工程的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有一台日立牌挖掘机正在进行土地平整作业,型号为ZX200-E,排放阶段国Ⅱ,额定净功率128.4kW,为你所有并入场使用。我局对该挖掘机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蓟环监[2025]QJ003号),显示该挖掘机光吸收系数监测的平均值为5.26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Ⅰ类限值“37kW≦额定净功率≦560kW,光吸收系数1.61m-1”的规定。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我局制作的《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7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恒帅,2025年4月10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郝秀生,2025年4月7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争,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3.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二维码及扫码截图等证据,4.《监测报告》(蓟环监[2025]QJ003号)、《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测量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20212050019)、《监测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等证据。第1、2、3组证据,证明被处罚主体信息;第2、3、4、5组证据,证明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听告字[2025]0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听告字[2025]00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处5000元(伍仟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 联系电话:82719003
地址:蓟州区迎宾路51号 邮编:301900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