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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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5]007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0:08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生态环境罚字[2025]007

王通(1202251994********

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

住址: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穆家庄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520日对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仓桑公路南侧、富国路东侧的一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一台山推牌推土机正在进行土地平整作业,型号为SD16,排放阶段国Ⅱ,额定净功率131kW,为你所有并入场使用。我局对该推土机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蓟环监[2025]QJ004号),显示该推土机光吸收系数监测的平均值为5.24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Ⅰ类限值“37kW≦额定净功率≦560kW,光吸收系数1.61m-1的规定。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我局制作的《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520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通,2025520日、2025528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智成,2025520日、2025528日)、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3.《检验报告》(编号LY/2025-JC-00465)等证据,4.《监测报告》(蓟环监[2025]QJ004号)、《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测量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20212050019)、《监测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等证据,6.微信记录截图。第126组证据,证明被处罚主体信息;第2345组证据,证明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5618以《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听告字[2025]00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于2025619日向你送达上述文件,你于当日签收。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蓟生态环境听告字[2025]007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处5000元(伍仟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向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综合室                      联系电82719003

地址:蓟州区迎宾路51号              邮编:301900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

                                                                                                         2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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