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为持续优化我区声环境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蓟州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已征求相关部门及街镇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30日
天津市蓟州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要求,以及《天津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中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蓟州区噪声管理工作,创造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根据《天津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津环协〔2024〕77号),结合蓟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城市建设现状及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编制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蓟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6月 5日起施行)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4.《天津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津环协〔2024〕77号)
四、划分原则
1.以建筑物实际功能和类别为依据,将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划分单元中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院落的占地面积比例不应小于 80%。
3.1类和 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未能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应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和论证。
五、划分结果
蓟州区下辖 1个街道,26个乡镇。此次划分对蓟州区中心城区范围(街道)内全域进行划分,对各镇政府所在地和成规模的居住小区、以及乡村地区较为集中的居民生活区进行划分。27个乡镇街共划分 116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计为59.11km2。具体划分单元明细表和附图详见附件。
六、相关说明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根据噪声敏感建筑物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 5年调整一次。确因较多建筑物功能和类别发生变化的,可实施年度动态调整。
3.本方案由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单元明细表
2.蓟州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