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依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税〔2022〕15号)文件规定,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3.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与增值税同步,增值税如不交,附加税费也不交。
4.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对于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有关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查账征收管理。二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期定额两种征收方式。对于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也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对于经营规模较小、收入较低、成本费用难以核算且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参照纳税人经营情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房产税政策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按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是自有的,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房产为租赁的,按照年租金12%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账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对于无房产原值的房产,其房产原值暂定为: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800元,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举例:如果您是农家院及民宿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如果您会计账簿记载房产原值为100万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1000000*(1-30%)*1.2%*50%=4800元
(2)如果2022年您的房产为楼房,无原值,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则全年应纳税额=500*800*(1-30%)*1.2%*50%=1680元
(3)如果2022年您的房产为平房,无原值,建筑面积同样为500平方米,则全年应纳税额=500*400*(1-30%)*1.2%*50%=840元
3.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库房以及停车场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2.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津地税货劳〔2017〕1号之规定,蓟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1.5元。
举例: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您的经营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00平方米,则全年应纳税额=200*1.5*50%=150元。
3.依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
1.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 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
(1)征收范围
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及本市城镇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居住证的外埠来津人员。
(2)征收标准
a.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
b.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
c.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d.除上述情形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向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