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单位: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宝清 职务:蓟州区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蓟州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代洪伟 职务:蓟州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主任
为规范本区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蓟州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三定”方案,蓟州区水务局依法将以下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蓟州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蓄滞洪区、水库移民、水文、供水、节水、排水、湿地、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方面的除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统一加盖“蓟州区水务局执法专用章”印章。
5.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6.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案卷资料。
7.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委托期限
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9月1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